分居14年后提离婚怎么解?<总第507期>
撰稿:宾阳县法院 王忠贤
图片:来源自网络
编辑:陈冬玲
疯狂追案
分居14年夫妻终离婚
本已“分道扬镳”的夫妻俩,
却在法庭释怀,并对结果表示满意!!
这是为什么呢?
原来,宾阳县法院武陵法庭法官在依法对该案件开展庭审和宣判后,多次向原、被告释法析理,并做足判后回访、答疑工作,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,并助推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。
立案、调解、庭审、宣判、回访、答疑……
武陵法庭法官的司法服务“一条龙”有没有亮瞎你的眼呢!
小编带你一看究竟
案件概况
原告辛某与被告马某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,同年2月23日登记结婚。婚后,于2001年2月16日生育儿子马小某。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,因本村兄弟结婚,两人均在村中喝喜酒,马某回来晚后,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辛某次日便赌气离开被告回娘家。
自从妻子辛某跑回娘家后,马某及家人从未去娘家规劝辛某回来一起生活。双方因此从2002年8月起分居,至今已有14年。
辛某离开马某家后,不久便与宾阳县甘棠镇的张某同居生活,并生育了张小甲、张小乙。辛某因张小甲、张小乙及其本人的户口问题未能妥善解决,于2016年10月到宾阳县法院武陵法庭提起离婚诉讼。
开庭审理
被告马某认为,原告与他人重婚,故在答辩时要求原告辛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.5万元,并要求原告承担儿子马小某以前的抚养费10.8万元,以及儿子马小某从现在至成年的抚养费2.88万元,满足上述条件后才同意离婚。
被告马某
离婚可以,但我要求赔偿!
原告辛某
我没有和别人同居!
庭审之初,原告一口否认自己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有两个小孩的事实,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原告发问,原告终于承认了这一事实。法院依法向被告释明,其有权要求原告作精神损害赔偿,就原告长期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事实有权提起重婚刑事自诉的权利。
经释明后,马某考虑到其与原告已经长期分居多年的事实,为了顾及小孩的感受,暂不提起刑事自诉,但保留刑事自诉的权利,坚持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不变。
法院判决
法院审理后对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补偿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10.8万元的问题,认为被告马某的此主张,不符合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。儿子马小某作为未成年人,其有权请求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,故对被告在本案中要求原告补偿抚养费,不予支持。
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,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:
1、准予双方离婚;
2、婚生儿子马小某由被告抚养,原告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,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500元,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;
3、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.5万元。
判决后,因被告马某要求原告辛某一次性支付儿子以前的生活费未获得支持,称要上诉,并表示要提起刑事自诉,起诉原告辛某重婚。
判后回访、答疑
送达判决书后,主办人考虑到当事人有情绪,多次上门作判后回访和疏导工作,就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一向被告作出耐心解释。
同时,也对原告释法析理,使其充分认识到重婚的严重性,以及重婚带来的后果。最后原告终于认识了此行为的严重性,其担心去坐牢后,家庭生活更加困难,对小孩子成长极为不利,并表示愿意尽快作出一定的赔偿。
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,经此前多次做双方的工作,当天双方早早来到法庭。经法庭再次做双方思想工作,原告辛某就与他人同居生子一事向被告马某道歉,被告也欣然接受了原告的道歉。原告向被告当庭支付3万元,其中1.5万元是精神抚慰金,另外的1.5万元是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。被告表示放弃重婚刑事自诉,并表示放弃上诉,并签订了和解协议。
该案件因此得到了完满的处理,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。
经过主办人的判后答疑,并做足判后回访,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,降低了案件的上诉率,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,也使得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的执行。
- END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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